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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點看到的,最近鬧得很凶的新聞,是人都覺得分級分的很奇怪吧?![]()
根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A」,所謂「『逾越限制級』出版品,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規範之『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這類出版品,不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閱聽,即使對之一般成年人,亦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而刑法二百三十五條則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指明其中「所謂猥褻文字之定義」,「乃指足以興奮或刺激性慾,並使人產生羞恥嫌惡感情之文字。」
至於行政院新聞局所委託宣導分級執行計畫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頁上的「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宣導Q&A」寫得更模糊:所謂「逾越限制級」乃「出版品字義上定義為超越了合法的限制級出版品,這類出版品恐有觸法之虞」。
2004.12.02 中國時報
台灣重回禁書年代?
陸宜芳
分級制度原本的立意確是美好,市上販售的書籍數量日益龐雜,內容包羅萬象,確實並非每本都適於未成年人閱讀,分級有其必要。不過這次分級引人注目的是,分級標準在普遍級、限制級之外,還加列了「逾越限制級」!
何謂「逾越限制級」?根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A」,所謂「『逾越限制級』出版品,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規範之『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這類出版品,不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閱聽,即使對之一般成年人,亦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
而刑法二百三十五條則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指明其中「所謂猥褻文字之定義」,「乃指足以興奮或刺激性慾,並使人產生羞恥嫌惡感情之文字。」至於行政院新聞局所委託宣導分級執行計畫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頁上的「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宣導Q&A」寫得更模糊:所謂「逾越限制級」乃「出版品字義上定義為超越了合法的限制級出版品,這類出版品恐有觸法之虞」。
所以疑問來了。
一、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即使對之一般成年人,亦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試問,這和禁書有何不同?分級的本意是好,但分級的意義應是在於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又為何在今日號稱自由民主的臺灣,曾經華文創作市場最自由的一塊土地上,竟藉此機會公然限制成年人的閱讀權利?為了「保護」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嗎?
二、到底限制級和逾越限制級的分界為何,十分模糊。依「所謂猥褻之定義」,那麼有裸露就算了嗎?還是身體上的接觸?多親密的接觸?「使人產生羞恥嫌惡」,其中的「使人」又該如何做準?「一般」是個依舊含糊的詞,一百個人或許就有一百種看法,不同的人觀點可能天差地別。標準在哪?沒有標準,即使出版商想配合也無從配合起。更值得憂心的是,這個模糊的規定是否會被有心人士引以為尚方寶劍,大大限制了成年民眾應有的創作和閱讀的自由?
諷刺的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出版品分級管理推廣手冊上聲明,推動出版品分級的主要目的有:維護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保障成年人閱讀權益、維護民主多元創作空間等,其中保障成年人閱讀權益的說明更明列了「旨在限制青少年接觸不宜之書刊,並未限制成年人觀覽,目的即在於保障成年人的閱讀權益」等字樣。至於施行方面,在分級制度即將於十二月實施的當口,許多人十一月下旬以前還不知道這些新規定,更不用說有無好好討論限制級、逾越限制級詳細定義的餘裕了。
執行單位言行不一,立法不周,又上路得倉卒,再加上借屍還魂的禁書制度,這次分級制度的施行以「擾民」名之並不為過,徒然辜負了原本的美意。
(作者使用筆名,為文字工作者)
網路追追追/12月1日以後 哆啦A夢變限制級?
2004/12/01 14:49
追追追小組/整理
12月1日開始,青少年及兒童福利法中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將正式實施,其中關於「普遍級」與「限制級」的分類,在網路上引起很大的爭議,許多論壇中,網友批抨新法,連「哆啦A夢」、「柯南」都會變成限制級,簡直是「變相的文革」--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2] 由 爛蘋果 於 2004年12月02日 下午11時48分 所發表 [回應]
差差ㄉ..也不知道是哪ㄍ無聊ㄉ人想成醬子ㄉ!!連多啦a夢都變!!!還有那些其他卡通也都很好看ㄉ好不好!!管他限制不限制!!!卡通就是要給小孩子看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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